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哲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哲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哲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附表編號2至5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及受刑人之犯罪次數與情節,本件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附表:受刑人羅哲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姦淫幼女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3年4月(併│有期徒刑10月││││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3年6月~7月12日│103年6月13日~6月│101年5月28日││││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偵│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偵││案號│字第15047號│字第15873號等│字第15873號等│├─┬────┼──────────┼──────────┼──────────┤│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11號│103年度侵上更㈠?字│103年度侵上更㈠?字││實│││第11號│第11號││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15日│104年8月27日│104年8月27日│├─┼────┼──────────┼──────────┼──────────┤│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1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06│105年度台上字第406││決│││號│號││├────┼──────────┼──────────┼──────────┤││確定日期│104年5月20日│105年2月4日│105年2月4日│└─┴────┴──────────┴──────────┴──────────┘┌──────┬──────────┬──────────┐│編號│4│5│├──────┼──────────┼──────────┤│罪名│姦淫幼女罪│姦淫幼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29日│101年6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偵│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偵││案號│字第15873號等│字第15873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侵上更㈠?字│103年度侵上更㈠?字││實││第11號│第11號││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7日│104年8月2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06│105年度台上字第406││決││號│號││├────┼──────────┼──────────┤││確定日期│105年2月4日│10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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