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林坤志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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