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一八號
上訴人潔塵清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新竹區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右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前開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依同法第三項規定,命令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增至一百五十萬元,有該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0三0七五號函可按。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亦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業據上訴人具狀陳明(見本院一卷一五一頁反面),既未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詹文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姚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