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秉恒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執行羈押,並以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自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盧鳳田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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