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11號原告 呂林綉淑
呂吉豐 呂佳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蘇彥彰 律師被告 謝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欣怡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134,000元(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平方公尺(占用面積)=6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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