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 邱華檳 被告 邱鴻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繳裁判費部分: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原告起訴聲明1、撤銷其與被告於民國94年6月20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債權行為並且於民國94年7月20日所為移轉登記之分割前坐落於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將嘉義縣○○鄉○○段○○○號、88之1地號(權利範圍2分之1)土地移轉予原告。
2、撤銷其與被告於94年6月20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債權行為並且於民國94年7月20日所為移轉登記坐落於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將前揭土地移轉予原告。
㈢、查上揭1、分割前之嘉義縣○○鄉○○段○○○號土地,經分割後為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及88之1地號土地,而原告所主張之撤銷並移轉登記之範圍係為現今之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與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與2、之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故原告主張撤銷並移轉登記之現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前開土地之價額即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
㈣、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277萬2,373元(計算式:7,400元X90.67平方公尺X1/2+7,400元X30
5.89平方公尺+7,400元X46.84平方公尺X1/2=277萬2,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522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1,000元,尚須補繳2萬7,522元。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邱鴻盛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嘉義縣○○鄉○○段○○○○○號、89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鄉○○段○○○號土地上之建物第一類謄本(全部權利人,勿遮隱)過院供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