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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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8號債務人 甘叡明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1月12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其提出之存摺內頁明細影本附卷為憑(見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卷第170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318元,總清償金額為166,896元,清償成數約為9.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其名下尚有汽車及機車各一輛,債務人陳報該汽、機車價值分別為3萬元及15,000元,而債務人願意就上開財產提撥相當9成之金額納入更生方案,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增加清償金額563元,總計40,536元【計算式:563×72=40,536】,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67,600元扣除必要支出561,600元後,剩餘6,000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二)再者,債務人自陳目前擔任保全工作,平均月薪為10,000元、加班費3,000元,每月尚領有租屋補助4,000元、育兒津貼3,500元及弱勢補助2,150元,此有債務人存摺內頁影本可參。佐諸債務人與其未成年子女目前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債務人與前妻協議由債務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0,350元、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0,350元,均未高於111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18,960元。衡以依同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生活費標準等情,上開數額堪認已節制其生活程度。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為22,650元,業如前述,扣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0,350元及扶養費10,350元後,餘1,950元【計算式:22,650-10,350-10,350=1,950】,債務人提撥9之數額,即1,755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且就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所有之財產現值共45,000元,另提撥相當9成之金額,分72期,即每期另增加清償金額563元(計算式:45,000×0.9÷72=563,元以下四捨五入)納入更生方案以增加債權人受償金額,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318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0000000元。4.清償總金額:166,896元。5.總清償比例:9.5%。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41266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9,7724213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5711304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2,4361,163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6,151338合計00000002,318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位)。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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