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送達代收人丙○○即債權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八三七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回復原狀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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