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0.0四公克、包裝重0.一九公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八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0四公克、包裝重0.一九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九0)陸(一)字第九0一三五七七五號鑑定通知書可稽;另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驗中心鑑驗結果,亦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中心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九0)綱得字第0二四五五號鑑驗通知書可稽,且其內所附著之毒品海洛因已無法析離,均屬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核相關卷証屬實,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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