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原告 黃朝進 即協進機械鏟花實業社
一、右原告與被告喬茂精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折合銀元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玖拾叁元柒角,折合新臺幣捌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院書記官韓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