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違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九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第二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行蹤業已不明,違反保護管束執行命令,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情,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國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