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664號抗告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莊清安與相對人臺灣時報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1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青蓉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