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秀玉
劉佳玫 劉佳玲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複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慶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由受命法官周俞宏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林望民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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