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84號反訴上訴人 鄭孟紋 訴訟代理人 蔡長宏 上列反訴上訴人與反訴被上訴人 蔡盧玉嬌 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反訴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