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55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侑純 法定代理人 張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雅玲 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2,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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