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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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4567號債權人僑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子苗 債務人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富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相對人向主管機關申報設立文件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
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2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