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妨害公務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公務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公務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罪犯減刑條例第
2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