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131號原告 柯金柱 被告幼發拉底幼兒園即陳.被告 曾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勻淨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131號原告 柯金柱 被告幼發拉底幼兒園即陳.被告 曾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