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93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琣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提出載明有債權讓與情事之公告報紙。
②債務人王琣綾即 王秀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