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 陳釗治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被告 陳南菁
陳坤霖 陳庚金 陳春霖 兼上一人 陳昭良 訴訟代理人被告 陳萬全
陳泰寧 陳煥森 陳啟正 陳建洲 兼上一人 陳建洵 訴訟代理人被告 陳冠宇 法定代理人 沈梅雪 兼上一人 陳沐昌 訴訟代理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 林寶霖 之遺產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訴訟代理人 吳兆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