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原告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瑞香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運鵬楊炳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叁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叁拾貳元。
二、系爭建物最新之登記簿謄本。
三、追加部分之爭點整理狀(繕本請逕送被告,書狀請上傳本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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