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3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嵐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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