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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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90號原告 黃寧馨 訴訟代理人 王杰鋒 上列原告黃寧馨與被告 謝秉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