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84號原告 蔣伯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