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67號上訴人甲○○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8,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