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8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行使職務之人 邱純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新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