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附民上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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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岡大鋼鐵有限公司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但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以證明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規定聲請訴訟救助,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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