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七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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