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54號
原 告 曾錫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正男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