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51號
原 告 陳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萬宇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萬肆仟壹佰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