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51號
原 告  陳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萬宇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萬肆仟壹佰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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