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周錦仙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房屋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叁
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0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81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2,383元,
此有本院之收據1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23,573元,應予
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