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一零一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鄺英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野香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服務費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925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
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