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63號原告玲瓏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瑾 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 律師被告永揚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月英 訴訟代理人 陳冠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兩造間付款單據,就此部分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顏督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