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惠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惠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共3袋,先後經送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
聲字第58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8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7072號、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31、332、333、3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㈢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備註││├──────┬──┤│││名稱│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1袋│①查扣時地:106年5月25日22時50分許│││(含包裝袋1││,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只)││。│││││②鑑定結果出處: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7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33號卷│││││第31頁)。│││││③鑑定結果:白色或透明晶體,淨重3.│││││3332公克,驗餘淨重3.331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甲基安非他命│1袋│①查扣時地:106年5月27日20時33分許│││(含包裝袋1││,在新北市○○區○○路2段與埔新│││只)││路交岔路口處。│││││②鑑定結果出處: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7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310號卷第│││││59頁)。│││││③鑑定結果:白色或透明晶體,淨重0.│││││4420公克,驗餘淨重0.4405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甲基安非他命│1袋│①查扣時地:106年7月26日2時30分許│││(含包裝袋1││,在臺北市○○區○○街與開封街交│││只)││岔路口處。│││││②鑑定結果出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8月16日106年北市鑑毒字第42│││││6號鑑定書1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120號卷第108│││││頁)。│││││③鑑定結果:白色透明晶體,淨重4.36│││││公克,驗餘淨重4.35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