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64號原告 陳昇瑋 原告 陳明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玉敏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 律師被告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政憲
張智翔 林峙傑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勝昌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盛昌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