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淑珍 被上訴人即原告 卓辛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諭知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之居所,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