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81號原告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複代理人 蔡鈞傑 律師被告 王珮芬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 律師複代理人 陳珮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王珮芬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續字第319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2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1月19日檢紀文106上聲議766字第1060000073號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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