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106號抗告人 楊婕姝 相對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代理人 張月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經抗告人於106年5月3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董怡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