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告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諶錫輝

訴訟代理人 簡明亮

被告 林宗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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