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4號
原告 陳珮甄
被告 鍾尚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竹交簡字第3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劉得為
法官吳佑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林汶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4號
原告 陳珮甄
被告 鍾尚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竹交簡字第3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劉得為
法官吳佑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