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4號
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林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敏達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4,751元及其遲延利息與違約金,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係於114年7月28日收狀繫屬,故其利息、違約金計至114年7月27日再加計1,062,031元,原告總計請求1,366,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18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