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 劉榮芳 代理人 劉家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張森桂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12年3月23日208,300元BU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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