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270號、第12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皆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金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270號、第12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共計驗餘淨重15.46公克)、苯甲胺3包(共計驗餘淨重6.64公克,聲請書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4
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2月26日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270號、第1271號、第1272號、第1273號、第1274號、第127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本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又本件為警查扣之米黃色晶體1包(驗前淨重15.3549公克,純度72.4%,驗前純質淨重11.1169公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1954公克,純度77.1%,驗前純質淨重0.1507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附卷為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5794號卷第53頁、第55頁),足認扣案之米黃色晶體、白色或透明晶體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至於聲請意旨指稱扣案如附表編號2「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
亦為第二級毒品,而併予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惟前開扣案物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僅檢出未列管之苯甲胺(Benzenemethanamine)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039號鑑定書1份鑑定書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54號卷第68頁),聲請意旨逕認該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顯有誤會。從而檢察官就前開扣案物逕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開規定不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附表:
編號施用毒品犯行扣案物品鑑驗結果卷證出處1林金疄於109年8月13日19、2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4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燃燒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8月14日14時45分許,警方持本院所核發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街00○0號執行搜索時,查獲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2包(共計淨重15.5503公克)、吸食器2組,復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15.46公克,純質淨重合計11.2676公克)檢體外觀:米黃色晶體1包。毛重:16.1853公克。淨重:15.3549公克。取樣量:0.0569公克。驗餘量:15.2980公克。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72.4%純質淨重:11.1169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5794號卷第53頁、第55頁)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4248公克。淨重:0.1954公克。取樣量:0.0334公克。驗餘量:0.1620公克。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77.1%純質淨重:0.1507公克。2林金疄於110年1月17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4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燃燒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1月21日23時30分許,其駕車行經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與建國路口時,為警方查獲其持有白色透明晶體3包(共計淨重6.67公克),復經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白色透明晶體3包鑑驗資料:疑似甲基安非他命,共計3包,予以編號039-1至039-3:由外觀檢視均呈白色透明晶體且無差異,總毛重7.48公克,總淨重6.67公克,各取0.01公克化驗,總淨重餘6.64公克。鑑驗結果:編號039-1至039-3白色透明晶體:均檢出未列管苯甲胺(Benzenemethanamine)成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039號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54號卷第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