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瑋倫選任辯護人高振格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803號、第3678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瑋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接受貳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
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PROMAX智慧型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瑋倫於民國110年5月間,瀏覽通訊軟體Telegram時,加入不詳群組,得知若依指示付款至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打帳單」之大陸地區人士(下稱某甲)指定之PayPal帳號內,每付款美金200元,可獲利人民幣600元之資訊。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意,於110年7月17日之前某日,在新北市○○區○○路00號14樓居所,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透過Telegram向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蒼龍」之大陸地區人士,購買附表所示信用卡之卡號、效期及安全碼後,另透過Telegram向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爺爺」之大陸地區人士,購買附表所示PayPal帳號。嗣於附表所示時間,以購得附表所示之PayPal帳號,輸入附表所示信用卡之卡號、效期及安全碼,輸入附表所示之付款金額至某甲指定之PayPal帳號,將上開資訊上傳至PayPal系統而行使之,足以表彰陳瑋倫係合法持卡本人或經持卡人授權,而以附表所示信用卡付款至指定之PayPal帳號內,足生損害於信用卡之持有人、PayPal、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待某甲收受款項後,再依約匯款報酬至陳瑋倫不知情之父親 陳兆華 在大陸地區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嗣網軟股份有限公司發覺系統遭駭,致信用卡資料外洩,旋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陳瑋倫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陳兆華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 李俊忠 即國泰世華銀行營運總管理處信用卡作業部副理
余錫昌 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全球風險總管理處個金風險衡量部職員於警詢中之陳述。㈣PayPal支付平臺交易紀錄、帳號登入歷程各1份。
㈤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基地臺位址調閱資料、IP位址查結果、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各1份。
㈥被告與「蒼龍」之對話訊息翻拍畫面1份。
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又網路及APP軟體刷卡交易係持卡人在特約商店之網站頁面,將其刷卡購買物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意思,以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網路,藉由電信業者所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經電信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再由他人之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可賴該電腦終端設備之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是故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之網路購物單電磁紀錄,用以表示係購買人以其本人或獲得他人授權之信用卡進行網路線上刷卡消費之意思,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應以文書論。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偽造準私文書後復行使之,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各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㈢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竟以不法之方式取得他人之信用卡
資訊及PayPal帳號,再依指示以PayPal帳號,輸入各該信用卡資訊後付款至指定之PayPal帳戶,以獲取報酬,破壞交易安全,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又證人李俊忠、余錫昌雖均於警詢中表示盜刷之損失由公司承擔,然與被告調解時,則表示公司均無損失,故均不求償等情,有調查筆錄2份及本院調解筆錄附卷足稽,兼衡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五專前三年肄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 陳小康 之家庭經濟狀況、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意,堪認被告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惟為避免被告因獲得緩刑宣告而心存僥倖,使其日後行為更為謹慎,並建立正確法治觀念,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2場次之法治教育,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嗣被告如有違反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各有明文。查被告每付款美金200元,報酬為人民幣600元乙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被告總計付款美金2,035.74元,報酬則為人民幣6,107元(計算式:2035.74÷200×600=6107.22,小數點無條件捨去),復以110年8月6日即被告最後付款日之匯率估算被告之犯罪所得,是日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為4.35元,此有玉山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在卷可考,而人民幣6,107元則為新臺幣26,565.45元(小數點無條件捨去),是新臺幣26,565元為其犯罪所得,然此部分並未扣案,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PROMAX智慧型手機壹支(含門號
0000000000SIM卡1枚),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因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美金)編號付款臺灣時間信用卡卡號PayPal帳號付款金額主文1110年7月17日21時14分許vxurrobs610000000il.com377.71元陳瑋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10年7月31日23時36分許gxsreyy50000000il.com451.53元陳瑋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10年8月1日21時53分許yibcdeu180000000il.com358.75元陳瑋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10年8月2日16時39分許pbfrtyft60000000il.com448.39元陳瑋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10年8月6日21時49分許hcchyrr70000000il.com399.36元(起訴書誤載為448.39元)陳瑋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金額:2,035.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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