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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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8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己○○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錦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律師
黃勃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
丁○○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鐘烱錺 律師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