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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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破產程序和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18號聲請人耀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和解及破產之聲請,為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費用。次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未據繳納非訟事件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民國97年7月11日收受該通知書,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和解,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