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聲請人陳稱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43,420元,扣除每月必
要費用支出42,583元後,僅餘837元,是請說明聲請人尚可負擔還款之資金來源。
㈡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租金新台幣(下同)11,000元、膳
食費12,000元、教育費12,000元、其他必要支出9,583元、等支出之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清償債務之期數、數額及支出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昌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