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1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文弘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變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壹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
所載:「668」,應更正為「658」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李文弘變造車牌號碼,妨害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
制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變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壹
面,依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