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1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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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15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邱沁韓 即 邱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