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01號
l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上列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倪巧儒 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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