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01號
l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上列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倪巧儒 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